规章制度
中南大学人工智能学院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6-07-09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非事业编制人员(以下简称非编人员)管理,提高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南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办法》(中大人字〔2024〕7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编人员,是指根据学院工作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聘用的主要从事辅助性、临时性、替代性工作,不纳入学校事业编制的人员。学院各科研平台或团队聘请的非编人员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非编人员管理遵循“从严控制、按需设岗;严格审批、择优聘用;岗薪匹配、规范管理”的基本原则,实行学校宏观管理与学院具体管理相结合的两级管理模式。

人事处为学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相关规章制度制定、岗位审批、合同审定、工资审核、社保参缴、招聘续聘解聘以及劳动监督检查等工作。

学院是具体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非编人员的日常管理,包括技术培训与安全培训、日常考勤、年度考核和奖惩等。

第二章  人员招聘

第四条 纳入学校财政预算的非编人员招聘应依照批准的指标数和岗位类别,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由人事处会同学院和第三方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并严格按以下程序组织招聘:

(一)制定方案。学院严格依据批准的岗位指标拟制招聘方案报人事处审核,经核准后由第三方单位发布招聘公告(需对用工形式或用人主体进行说明)。

(二)资格审查。学院根据应聘者报名情况对应聘者资格进行审查。

(三)组织考核。根据应聘人数和招聘方案,人事处和第三方单位会同学院组织笔试(或技能操作)和面试。

(四)体检和政审。学院组织综合成绩入围人员进行体检和政治审查。

(五)选拔聘用。根据应聘者综合成绩及体检、政审情况,择优选拔拟聘用人员,经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后确定。公示无异议后按相关程序办理入职手续。

第五条 招聘要求

(一)基本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具有符合学院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二)学历要求: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有其他特殊情况的,报学校研究讨论决定。

(三)技能要求: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专业知识技能或执业资质。

(四)年龄要求:根据岗位要求并充分考虑本单位人员年龄结构的基础上自主制定。

(五)其他要求:实行回避原则,原则上不得聘用本单位领导干部及管理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近姻亲关系亲属为本单位非编人员。

第六条 自筹经费聘用的非编人员招聘,由学院根据岗位类型、人员结构和工作需要,参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自行组织实施,接受学校的监督和指导。拟聘人选须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报人事处人才交流中心备案并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七条 非编人员用工形式为劳务派遣,首个聘期一般为两年(试用期两个月),由派遣公司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副本报人事处人才交流中心备案。

第八条 非编人员应依法终止与前工作单位的人事劳动关系,并开具人事劳动关系终止证明书;与原工作单位仍保留人事劳动关系的,须开具同意在我校任(兼)职工作的证明,并就社会保险缴纳和医疗工伤等社保理赔事宜出具书面承诺。

第九条 在站博士后、在读全日制学生不得签订派遣合同或劳动合同,不纳入学校非编人员管理。

第十条 劳务派遣用工,首次接收派遣的期限届满后需继续用工,应经学院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报人事处审批,并同派遣员工所属用人单位(派遣公司)协商一致可继续接收派遣员工。接收劳务派遣期限原则上应为两年,连续接收用工不超过四次。

第十一条 非编人员在年度考核不合格或有国家法律法规中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学院应与之解除合同。

第十二条 非编人员因个人原因提出解聘,应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提出申请,学院自提出解聘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答复,未予答复的,视作同意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 非编人员应按规定办妥工作移交、财物归还等离校手续后,方可按学院规定的时间办理合同解除或终止。非编人员因临时提出辞职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学院有权扣发相应工资及绩效。

第十四条 派遣合同(或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同时学院应报人事处办理终止用工手续。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学院应组织新招聘非编人员进行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

第十六条 学院根据劳动合同和工作实际,对非编人员进行聘期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人事处人才交流中心备案。

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考核结果合格的,可根据岗位需要进行续聘;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不予续聘。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学校根据非编人员人数和工作业绩,下达优秀指标。优秀指标一般不得超过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调整、薪酬分配及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的,依法按规定程序解除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评聘分离。任职资格和技能等级一般委托政府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实行社会化评审,但不作为薪酬调整的依据。

第十八条 非编人员的户口及人事档案委托政府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代为管理。

第十九条 非编人员受聘期间的党、团、工会关系分别按学校党委组织部、校团委、校工会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规定进行管理,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由个人按相关职能部门规定程序及时办理转出手续。

第二十条 人事处人才交流中心开具证明后,可由信息与网络中心为受聘非编人员办理校园卡。

第五章  薪酬及社保福利待遇

第二十一条 非编人员实行协议薪酬制度。

学校财务直接承担或学校核算项目包干承担人员经费的,具体工资标准按照另行制定的薪酬标准执行。

自筹经费聘用的非编人员薪酬包含固定工资、绩效工资及职工福利、社会保险。固定工资在合同签订时确定,含基础工资和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参照人工智能学院绩效核算相关文件要求发放。工作成绩特别优秀的,绩效工资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后可适当追加。

第二十二条 非编人员参照国家和地方关于企业单位社会保险政策纳入社会统筹保险体系。

(一)非编人员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二)非编人员纳入学院部门工会统一管理,履行工会义务,福利与学校工会会员标准一致。

(三)学院原则上不承担非编人员公积金缴纳,如学校支持学院可代缴。

(四)非编人员社保个人缴费部分从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缴费部分由学院承担。

第二十三条 非编人员管理费用由学校代扣,划入学校财务专用账户,用于日常管理及后续用工风险管控。

第二十四条 劳务派遣人员服务费根据经费来源不同,分别由学校和二级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 非编人员依法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不设置寒暑假,但可以视学校及学院教学安排享受带薪休假。经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制岗位工作的非编人员执行特殊工时制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劳动争议

第二十六条 学院应自觉接受政府劳动监察部门及学校职能部门开展的用工情况监督检查,严禁违法、违规用人。

第二十七条 非编人员与学院发生劳动争议,按照“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对于党员组织关系在学校或者在学校从事管理的非编人员,学校纪检监察机构依规依纪依法行使监督执纪执法职责,有权对其违纪违法问题予以立案审查调查,有权对其提出党纪政务处分建议或者按照程序作出党纪政务处分决定。

第二十九条 学院应依法依规使用和管理非编人员,根据具体岗位要求与非编人员签订岗位工作责任书。学院因违法违规用人造成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的,由学院承担法律及经济赔偿责任,学校视具体情况扣减二级单位当年年终绩效津贴总额,并追究学院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院党政联席会议。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6月8日起施行,未尽事宜以学校文件为准。